*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已经8月2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地名管理,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小区名称,城市道路、街、巷、里名称,建筑物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独立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和桥梁、水道、水库、矿山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开版图上地名的审查,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地名档案管理。
第四条 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市、区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 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发展,反映当地群众的愿望和特区的历史、地理、民俗、文化特征和地方建设特色;
㈡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命名,不用单纯序数命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歧义的字命名;
㈢ 新建和改建的商住大楼、住宅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里的名称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㈣ 特区范围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居(村)民委员会名称,住宅区名称,路、街、巷、里名称,隶属关系相同的台、站、港、场名称,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建筑物等名称,同一类型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㈤ 街道办事处名称一般应与其驻地名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