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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全区民族汉考的考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并设立专门考试机构。主要职责是:
  ①依据《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自治区民族汉考实施办法及考务细则;
  ②负责全区民族汉考考点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③负责全区民族汉考的组织和考场管理工作;
  ④负责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收费标准;
  ⑤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财务结算;
  ⑥负责公布考试成绩并发放《汉语水平等级证书》;
  ⑦完成上级部门委托并交办的相应工作。
  4、全区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报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民族汉考的组织实施
  1、考试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加授汉语以及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按照教学要求修业期满的;已获得民族语言授课各专业本、专科毕业资格,现从事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的少数民族教师,也应报名参加民族汉考相应等级考试。
  2、考试时间 在2004年试点的基础上,2005年起全区试行民族汉考;三、四级考试时间定为每年成人高考的第三天上午举行。一、二级考试与学生毕业考试同时进行。
  3、考试收费 申请考试者须向主考单位缴纳考试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4>138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4、考点设置 考点为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单位要求设立考点,须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务三处提出申请。
  5、有关民族汉考的考点设置条件、考点职责、报名程序的制订,复习资料的提供,考务人员的聘任与培训等,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组成人员

  委员会主任:郭明伦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副 主 任:满达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董方成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
  成  员: 杨惠良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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