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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民族汉考的等级标准及主要用途
  1、民族汉考分为四个等级,互相衔接。一级为评价小学毕业生汉语水平的依据;二级为评价考生能否适应全日制民族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汉语的依据;三级为评价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应考者和专科毕业从事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的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的依据;四级为评价少数民族大学本科毕业生和毕业从事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的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的依据。经考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被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
  2、民族汉考的考试用途:评价应考者在不同汉语学习阶段中是否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帮助了解学习进程中的学习效果;作为有关部门在招生、招工、人员任用等决策中评价应考者汉语水平的依据;各类学校允许学生免修汉语课程的参考依据;以汉语授课的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评价汉语教学机构汉语教学效果的参考依据。
  3、民族汉考的三级考试将主要用于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招收学生的汉语水平依据。
  ①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的学生,可以不经过预科学习而直
  接进入大学接受汉语授课,或者参加以补习其他学科知识为主的预科课程学习,而不必参加以补习汉语为主的预科课程学习;
  ②民族汉考三级为普通高等学校以补习汉语为主民族预科生预科结业标准;
  ③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的学生,可免于参加高考的汉语考试,其成绩折算为汉语科目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分,两年有效;
  ④为了使民族语言授课学生顺利地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在试行民族汉考期间,允许未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的我区考生参加高考汉语考试。
  三、民族汉考的组织机构
  1、自治区教育厅设立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在教育部和国家民族汉考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全区民族汉考的统筹指导工作;
  ②研究制定全区民族汉考的政策措施;
  ③对全区民族汉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④开展协调、交流、调查研究工作。
  2、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民族教育处。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与国家汉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联络、协调工作;
  ②负责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日常工作;
  ③宣传、推广、指导、组织实施自治区民族汉考工作;
  ④对盟市民族汉考机构进行指导、协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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