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教民字[2005]1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根据《
教育部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教民函[2002]7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补充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40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人:杨惠良
联系电话:6203703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汉考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试行)
根据《
教育部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教民函[2002]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缩写为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办法。
一、民族汉考的目的及意义
1、民族汉考是教育部组织开发并推行的测试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民族汉考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等级证书的办法进行。
2、民族汉考是为了满足少数民族地区汉语教学需要,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汉语教学改革,提高少数民族实际运用汉语能力,适应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需要的重要措施。
3、民族汉考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符合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第二语言的规律,是可靠、有效、具权威性的汉语水平评价工具。
4、认真研究制定民族汉考的政策规定,有计划、分阶段地稳步推行民族汉考,对于全面提高自治区民族教育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