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等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范围与评估对象

  创建活动在全区所有的旗县(市、区)范围内开展。评估的对象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所属各类公办学校。

  四、评估标准要求

  (一)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建立旗县(市、区)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机构,工作有部署、有分工、有检查、有总结,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收费公示制度。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没有突破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招生人数比例和收费标准。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健全、完善,能够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票据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教育经费,无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现象。

  (五)在各类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无强制性收费及有关部门、学校和个人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程序选用教材,没有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的违规收费行为。没有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材、教学用书行为,订购、发行环节没有乱收费现象。

  (七)社会反响良好。公办学校未发生重大乱收费案件;对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能够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回音。

  (八)切实保障教育投入。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足额落实到位;无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行为;按规定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各项补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没有校舍危房伤亡事故。

  (九)在民主评议行风中,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在满意范畴内,名次排在本旗县(市、区)被评单位总排序的前三分之一。

  五、申报、评估程序

  (一)旗县(市、区)自评

  各旗县(市、区)在认真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校公用经费和教育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学校收费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或检查。认为达到评估标准90分以上的,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向所属盟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申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