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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等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教监察字[2005]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纠风办、监察局、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活动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
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收费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积极推动各类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教监[2005]7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规范教育示范旗县(市、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推动教育收费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逐步形成依法治校、规范收费、勤俭办校、师德高尚的教育行风,保障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二、评估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工作情况和综合性评估相结合,注重社会反响的原则;坚持政策制度、方法措施与工作实效并重,突出落实、促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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