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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试行意见

  14.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专项拨款与高等学校安排配套经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自治区财政将逐年增加专项经费投入,支持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也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措资金,切实增加对重点学科建设的投入。

  15.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要强化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管理。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的条件建设、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有所侧重。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设立独立帐册,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对于截留、挪用或者挤占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6.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强化评估的宏观调控作用。每个自治区重点学科都要制订建设规划,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中期评价和期末考核制度,并对自治区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中期评价和期末考核分别在重点学科立项建设的第三年和建设周期结束的当年进行。评价和考核的标准是各重点学科制订和备案的学科建设规划,评价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对于如期完成建设规划任务、成效突出、发展势头好的学科点给予奖励,并继续列为自治区重点学科;对于没有完成建设规划任务,缺乏或丧失优势和特色、建设效益差、发展前景差的学科责成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进行调整、淘汰。

  17.高等学校要牢固确立学科建设的“龙头”地位,切实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要在经费安排、研究生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研究生导师遴选等方面优先考虑自治区重点学科发展的需要。高校校长作为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18.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

  19.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重点学科发展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制定实施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对各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进展情况和第一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并向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年度工作情况。

  20.高等学校要加强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制定和落实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方案,明确学科建设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内容和措施,为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支撑和基础。努力构建学校、自治区和国家三级重点学科体系,促进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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