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课题组。

  (三)项目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四)未完成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不得申请本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现同行专家评审制,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确定后由教育厅下达立项批准书,申请人填写计划任务书。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所在高等学校负责审核备案,重点、基地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的计划任务书由学校签章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立项时间从批准立项时间算起。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开展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中期检查通常在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布置。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9月初下达项目中期检查通知,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要根据中期检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并进行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任务书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延期或多次延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