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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和自主选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基地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等。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一)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或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创新性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二)基地项目是指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具有很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

  (四)一般项目是指符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的研究项目。

  (五)青年项目旨在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自筹经费项目是指各高等学校自主选题和筹集研究经费并经教育厅认定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有创新;重点项目、基地项目须提供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凡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依照教育厅经费资助额度,各高等学校需按1:1进行资金匹配。如果匹配资金不到位,将取消所在高等学校下一年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学风端正,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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