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验收所需经费从课题费中列支,自筹经费项目的验收费由主持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办理课题结项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课题结项由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将下列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集中审批:
(一)《项目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通讯评审的项目应附各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免于验收的成果,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原《申请书》1 份;
(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1份,
(四)最终成果原件一套。
(五)《中期检查报告书》1份;
(六)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的成果,以及验收专家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鼓励多出有原创性、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等学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并加速推广应用性成果。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无论正式出版或内部印刷,均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字样(××指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英文全称为Research Program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三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由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证明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科研业绩的正式证明材料。课题组成员的排名按《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青年、自筹、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高等学校推荐报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教育厅每年对一般项目抽查。重点等项目由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