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验收会议分为预备和验收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验收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验收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验收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自治区(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二)质疑、答辩;
(三)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验收(包括能否结项)等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项目结项审批书》中;
(四)专家组反馈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成果的推广、宣传意见;其他建议及意见;
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通讯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材料,专家验收后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意见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结项时,须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和《项目结项审批书》装订在一起上报。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验收专家。
第三十三条 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七)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九)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