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它费用;
(九)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由教育厅和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验收。重点、基地、委托、后期资助等项目的验收一般由教育厅组织,其余项目验收一般由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二十七条 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一)著作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2篇以上;系列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3篇以上。
(二)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八条 重点、基地、委托、后期资助等项目由教育厅组织验收,其它项目委托高等学校组织,教育厅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可视情况安排会议和通讯验收。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项目结项审批书》),并提供研究成果和该项目原《申请书》,供验收使用。会议验收应提前7天将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专家。
第三十条 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验收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