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教育厅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一)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
(三)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中期检查不合格;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款的办法。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高等学校监管,项目主持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印、誊印费及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图书资料费);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
(三)成果打印费、印刷费;
(四)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小型会议费;
(五)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六)最终成果验收费;
(七)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辅人员的劳务支出等方面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