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一般项目、自筹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研究成果能够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的项目;

  (四)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具有很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

  (五)委托项目是指教育厅直接委托一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完成的项目,研究目前国家、自治区及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些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问题;

  (六)青年项目旨在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岁。

  各类项目的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等,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重点项目、基地项目须提供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及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初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