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研究课题指南;
(二) 组织和指导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
(三) 管理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四) 支持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各学科同行专家组成咨询组或评审组,其职责是:
(一) 结合自治区的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二) 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并提出资助建议;
(三) 参与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四) 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定本校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及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九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由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或“课题指南”,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
(一) 基地项目是指为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重点项目是指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以及基础学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