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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教技字〔2008〕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具有民族和地区特色的社科研究项目。通过研究项目的管理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繁荣和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共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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