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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拟申报创建省级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网土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初审,市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批准。
  2.申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专家应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绿色矿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九条 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从每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2008年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7月31日截止。

第三章 验收及命名

  第十条 矿山企业通过实施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经自查达到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申请应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与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1.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矿山,会同省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到矿山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2.专家组按“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和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由专家组形成核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局批准。
  3.经批准符合省级绿色矿山条件的矿山,在大众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命名“浙江省绿色矿山”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二条 复查程序
  1.省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省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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