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列入成套改造的房屋应进行质量检测,收集原始技术资料、查明房屋建筑结构现状,进行技术鉴定。并结合房屋布局调整、加固结构,提高房屋整体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 成套改造后的户均建筑面积标准不应低于原有水平,且不宜小于40平方米。户型结构应根据原建筑的平面尺寸,合理分隔确定。
第九条 每套住房、应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有条件的可增设客厅和阳台。
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每套至少有一间卧室直接采光、通风。
第十条 卧室的层高一般不低于2.80米。利用坡屋顶空间作辅助居室的,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50米。其他辅助用房的层高不应低于2.20米。
第十一条 厨房可采用封闭式或通过式:
封闭式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通过式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净宽度不少于1.20米。应设置地漏、抽水马桶,预留浴缸位置,并敷设上下水管。
第十三条 上下水、煤气管道的设置参照现行《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设计,统一安装与土建同步到位。
第十四条 生活用电,每户设分户表,选用5(20)安电度表。卧室、厨房、卫生间内均应设置不少于一灯一插座的照明设备。卫生间应选用防溅式插座。所有插座均应接地。
第十五条 住宅走道、楼梯间等公共部位的墙面及平顶应刷涂料。户内门窗、地坪、分隔,参照原建筑标准。砖木结构建筑的屋顶层、楼层应加做抹灰平顶。室内平顶、墙面仅做粗装修,饰面由住户自行装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作说明的内容,应参照国家建设部及本市的有关修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