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成[1997]366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地)局:
根据沪府发〔1997〕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局编制的《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技术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成套改造项目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上海的旧住房成套改造(以下简称成套改造)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根据《
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房屋修缮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套改造是指在保留原有住房建筑特色和结构体系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平面与空间布局,增加设备,改善设施和住房内外环境,使之独立成套的房屋修缮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予以保留使用的,各类建筑质量较好,并纳入成套改造计划的不成套旧住房的改造。
第四条 成套改造房屋的建筑处理应做到:
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应保留和恢复原风格特征,充分利用原建筑材料和工艺标准。列入保护建筑的,尚应按保护要求进行修缮。
二、一般建筑物应注意布局合理、整洁美观,并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成街坊、成片的成套改造,应作统一改造规划,适度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环境。创造条件提供公共活动空间,改善绿化、服务设施,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第六条 成套改造要从实际出发,以不降低原有水平为原则,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改善日照等卫生条件。改善隔热、通风、防火、防潮等物理功能,提高建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