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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登记、测绘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登记、测绘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房地籍[1997]398号 1997年5月13日)


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市房地测绘中心,各房地产登记处:

  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产籍管理是权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产权管理的内部依据。各级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和房地产测绘部门都应十分重视房地产籍资料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权籍档案,把权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房地产登记、测绘形成的权籍资料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资料管理的原则

  房地产登记、测绘形成的权籍资料应实行集中统一基础上的分级管理,按照房地产登记、测绘分工的范围,市房地产登记处、市测绘中心工作中形成的权籍资料由市登记处和市测绘中心集中保管;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测绘机构形成的资料由各区县集中保管;区县房地产管理机构尚未合一的,登记资料应复制一份有关内容,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各自保管一套现势资料。市登记处、市测绘中心要做好与区县有关部门的资料衔接工作,保持权属管理的统一、完整。

  二、权籍资料的内容

  1、图。指房地产登记确权过程中所提供的各种图纸包括地籍图、房屋平面图、竣工平面图等。

  2、档。指房地产登记过程中由申请人填写的各种表格,提供的证明文件;产权审核中形成的各种文字记载,经过分类加工整理而形成的文字档案。

  3、卡。指房地产权卡。

  4、册。房地产登记册。

  5、其他资料。如统计数据,表格,测量记录、计算、坐标等。

  三、资料的立卷、归档

  房地产登记发证之后,三个月内应将登记资料立卷完毕,移交资料管理部门;测绘资料的立卷、归档按有关办法执行。

  1、登记发证资料的排列顺序。

  (1)房地产登记审核表;

  (2)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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