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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6]443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祟明县建委,各业主委员会:
  现将《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搞好公房售后管理,现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培训
  浦东新区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祟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有一个部门和专人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可视业主委员会的分布情况,划片就近组成若干小组开展工作交流。应自6月份起分期分批对辖区内的业主委员台正副主任进行培训。重点帮助他们树立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观念和责任感,帮助他们正确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水平。
  二、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自身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管房小组联络会议,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建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例会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开一次例会.互通情况,检查管理服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三、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要按照《办法》第l 6条的规定同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目前,有些物业管理合同尚未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尚未明确,不利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于十五日内报送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生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审议年度修缮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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