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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房维修贷款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房维修贷款暂行办法
(沪建行房信[1996]第46号 1996年11月2日)


建行浦东分行房地产信贷分部、宝山、石化、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办发(95)20号《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为了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保证公有住房售后的正常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支行所属区、县支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发放业主住房维修货。

  第三条 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利用本市的售房净归集资金中的预备基金作为住房贷款基金,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用途,限定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

  经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申请业主住房维修贷款。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1.业主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区、县支行开立结算户和维修基金专户。
  2.业主管理委员会在管辖的住房范围内,维修住房费用超过其结算户余额的,方可申请办理业主住房维修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额度控制在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存本取息利息,到期的存本取息本金,集中增值资金利息和集中增值本金之内。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和还款日期不得超过维修基金年度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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