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帐户开列及支取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6]871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
现将《关于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帐户开列及支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帐户开列及支取规定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和实施操作规定, 现就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率未达到30%,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帐户开列及支取规定如下:
一、组建业主管委会筹备组。
一个住宅区域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应由区、县房管局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筹备组人员由3-5人单数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筹备组人员协商产生。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设立,应持下列材料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局审核:
(一)设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申请书;
(二)业主管委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区、县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设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管委会筹备组帐户开列。
经批准设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由筹备组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科或房地产信贷科,下同)申请办理银行帐户开列手续:
(一)区、县房管局关于同意成立房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批复;
(二)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管辖的房屋业主清册及电脑磁盘(业主清册、电脑磁盘的编制格式和内容,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统一格式的业主管委会筹备组开户申请书;
(四)银行帐户印鉴卡,印鉴卡的印章留存为:业主管委会筹备组财务专用章(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指定部门专人保管)、筹备组负责人印章,物业公司法人代表印章。
银行接到申请书和上述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开列业主管委会筹备组帐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已开户的资料,退还电脑磁盘。
三、“三项基金”的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