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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各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户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购房申报蓝印户口人员的资格审核制度。购房者申报蓝印户口必须先到房屋所在区、县公安分、县局户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者要求申报蓝印户口申请书;

  (2)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

  (3)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6)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7)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10)购房者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申报蓝印户口者与购房者的关系的公证书(为配偶申报的,出具结婚证复印件)。

  对外省、市单位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其职工申报蓝印户口时,上述第(3)、(4)证明材料应为单位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同时应出示单位出具的该申报蓝印户口人员是本单位职工的保荐书和分房决定书。

  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户政部门需对申请者提供的各项证明认真审核,并填写《申请蓝印户口资格审核表》,审核后签发《指标单》。

  2.实行公安派出所受理上报制度。购房申报蓝印户口人员凭公安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的《指标单》,持以上证明材料交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填写《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公安分、县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审批。

  3.实行公安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审批制度。经批准同意的,由审批单位签发《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交给申请人,公安派出所据此给予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二、正确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为统一政策口径,使各单位在审核、审批中能正确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作如下说明。

  1.关于购房申报蓝印户口基本条件问题。规定中明确: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可予申报1个蓝印户口。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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