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6]沪公[治]173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公安局、市房地局制定的《
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局《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
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略)
(2)《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
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96]30号文附件一),切实加强本市外来人口管理,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根据《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
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实施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是本市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其目的是加快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各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