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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一九九六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一九九六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157号 1996年6月25日)


本市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近日来,各区、县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现行收费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准和质量,并征求了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陆续制定了本区、县1996年度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现予以集中发布(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各区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
收费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表

  一、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核定 单位:元/㎡·月

所在区

多 层

高 层

备 注

区(县)

中准价

浮动幅度%

中准价

浮动幅度%

 

黄 浦

  

0.75

±30

 

南 市

0.50

±30

0.60

±30

 

卢 湾

0.45

±30

0.70

±30

 

静 安

0.50

+30

0.00

+30

下浮不限

徐 汇

0.45

+30

0.60

+30

下浮不限

长 宁

0.50

±20

0.80

±20

 

闸 北

0.50

环线内+20

环线外+10

0.80

环线内+20

环线外+10

下浮不限

普 陀

0.45

+30

0.45

+30

下浮不限

虹 口

0.40

±20

0.60

±20

 

杨 浦

0.40

±30

0.50

±30

 

宝 山

0.40

+20

0.50

+20

(1)下浮不限。(2)缺少保洁一项,扣除0.05元/㎡;缺少保安一项,扣除0.04元/㎡·月

闵 行

0.40

+30

0.50

+30

(1)下浮不限。(2)个别管理水平较高,绿化面积占小区面积40%以上的小区,实行个别报批。(3)凡缺项服务的,只准按中准价下浮收费。

南 汇

0.35

+20

  

下浮不限

青 浦

0.35

±30

   

金 山

0.15

±20

   

奉 贤

0.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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