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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
(沪房地交[1996]436号 1996年6月3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县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产局,市房地产估价所,市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交易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95)317号文]已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和资质管理事项。目前经审定,首批获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的机构已经公布。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本市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种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中凡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无论单独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或整体资产评估中含有房地产评估的)都应取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等级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由市房地局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规范的评估方法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照核定等级的业务范围承接评估项目。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规范的方法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业的,其评估报告(成果)无效。市房地局将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估价业务,限期整顿,拒不改正的,降低或取消其机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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