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经委及省财政厅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经委、省财政厅核准,原项目剩余的专项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点
附件: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
申请报告编写要点
一、立项理由
1.国内外相关技术与产品现状、问题、趋势和本项目的意义;
2.本项目的主要技术曾列入过哪些科技计划和取得的阶段成果。
二、实施方案
1.本项目的具体内容、技术与装备特点、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
2.实施方式(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和技术路线;
3.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和预期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
三、技术经济指标
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并分析项目对本企业及其产业发展的效益。
四、项目资金预算
1.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与年度资金预算;
2.资金使用范围。
五、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
进行项目财务分析,并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六、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条件
1.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