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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经委及省财政厅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经委、省财政厅核准,原项目剩余的专项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点

  附件: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
申请报告编写要点

  一、立项理由
  1.国内外相关技术与产品现状、问题、趋势和本项目的意义;
  2.本项目的主要技术曾列入过哪些科技计划和取得的阶段成果。
  二、实施方案
  1.本项目的具体内容、技术与装备特点、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
  2.实施方式(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和技术路线;
  3.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和预期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
  三、技术经济指标
  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并分析项目对本企业及其产业发展的效益。
  四、项目资金预算
  1.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与年度资金预算;
  2.资金使用范围。
  五、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
  进行项目财务分析,并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六、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条件
  1.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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