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点详见附件)。
3.企业近三年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地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经委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组织招投标,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一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招投标和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并下达支持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编制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并负责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2.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及验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经委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所在地经委、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经委跟踪检查实行绩效评价。获得资助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申报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