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6〕369号 2006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经委: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主要是指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经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我省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3.对我省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4.用于与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使用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必须到位。
  4.符合资助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2.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