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3〕132号 2003年3月27日)
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利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25号)精神,加强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良性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第六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3.专家评估、评审及项目招投标费用。
4.经批准有利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省重点推广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可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