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于市、县级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科技厅认定后,确有必要的,可以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5.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经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向省科技厅、财政厅上报;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项目,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或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下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