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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及时上报,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不能调整使用的,将剩余经费上缴省财政,对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每年年末应向所在市财政局、科技局报送科技专项决算报告。各市财政局、科技局按照有关要求,将材料汇总分析后报省财政厅。项目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结题后,将结题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以备绩效考评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专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部门职能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科技专项的项目预算、核批项目管理费、审核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及有关财务资料,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审批年度总决算。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和经费预算,组织申报科技专项,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资金预算、有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科技专项项目管理费预算的建议,负责编制省科技厅负责的年度科技专项计划,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推荐科技项目单位的财务及管理等情况;负责审核本地区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预、决算,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各市科技局负责遴选、初审、推荐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一般项目管理,参与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供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省本级项目单位申请科技专项,监督项目单位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及其他配套条件,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汇总并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禁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技项目资金,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技项目资金和违犯规定将科研项目外包。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及有关单位的检查、监督并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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