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执行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计划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重点及项目申报要求,登录省科技厅信息网申报项目,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财务信息登录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各市科技局负责对市属项目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在各市财政局对被推荐的项目单位财务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期限上报省科技厅。中省直单位上网申报后,由初审授权单位分别将初审结果的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根据科技项目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如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实地考察等方式,经两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审批表》。经批准的科技专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调整。
第十一条 科技专项由省财政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用科技专项进行设备购置的项目单位,应逐步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的结论作为继续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科技专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专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对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省财政厅、科技厅审批后,可用于其他科研项目。不得长期挂帐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省直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费用,应单独设帐,年度结余,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纳入下一年度项目管理费用预算,继续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