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7〕530号 2007年12月4日)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四)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建设。
(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县域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科技项目。
(六)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与科技专项支持方向相关的重点领域或行业的重大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