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市经委、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未列入贴息计划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跟踪,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技术质量和工艺水平。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持如下材料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项目贷款合同;
4.项目贷款进账凭证;
5.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起草文件拨付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执行贴息计划:
1. 技术改造项目中止建设;
2. 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3. 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4.企业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转做他用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各市经委、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及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市经委、财政局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各市经委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企业须向省经委、财政厅报送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省经委、财政厅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4.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附表一: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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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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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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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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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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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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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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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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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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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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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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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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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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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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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520户重点企业
| 是 否
| 是否中央管理企业
| 是 否
|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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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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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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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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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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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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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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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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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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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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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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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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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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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成品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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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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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说明完成情况或计划期要进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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