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重点支持除煤炭以外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
第十五条 支持为外商投资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形成产业集群,为吸引外资创造良好的产业支撑环境。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技改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技改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
第五章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确定年度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二十一条 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月1日---10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同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基本情况表;
4. 项目基本情况表;
5.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6.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7.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等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8.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评定的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省属企业直接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项目直接纳入各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并直接汇总进入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经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并随文上报相关审核资料。审核期为每月11日---20日。
第二十四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收到各市联合上报的审核资料后,聘请相关专家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提出项目贴息安排意见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贴息计划同时抄送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效期1年。企业可依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项目贴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