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5〕439号 2005年12月22日)
各市财政局、经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规范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研究,我们对《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4〕278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设立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发挥其引导、扶持作用,支持我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力度,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优先支持投入产出比大的项目,优先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做大做强项目。
第六条 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填补国内空白。
第七条 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九条 有利于拉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支柱产业形成,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十条 加快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工业两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扶持专、精、特企业和产品发展,重点支持精细化工、纺织、新型建材、医药、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行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