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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暂免征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复函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暂免征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复函
(沪房地籍[1996]786号 1996年9月26日)


上海市水利局:

  你局沪水利字(96)第228号文《关于申请水利工程用地免征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函》收悉。

  根据沪土发〔1992〕99号文《关于本市非城镇地区征收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对本市水利工程用地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兼营第三产业的用地除外),同意目前暂不征收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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