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6]745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
为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实施《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我局根据
《实施意见》,制订了《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需修改、补充的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这对本市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凡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建立租赁关系的房屋,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代理经租房屋、出租给本系统内单位使用和按本市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出租给职工居住、并持有《租用公房凭证》的系统公房外,均应按
《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登记,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