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成本结算清单。
七、预配售条件
安居房、平价房达到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能申请预配售许可:
1、必须获得土地使用证;
2、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的承包、发包合同已签署;
4、必须有明确的开工、竣工日期;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发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
八、产权登记
安居房、平价房竣工验收后,应将经市住宅发展局审核认定的安居房、平价房资料及《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报市、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作好安居房、平价房产权的注记。
九、签订配售合同
建设单位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可与符合配售条件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安居房、平价房的预配售合同或配售合同,配售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购房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全部身份证(复印件);
2、经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低收入标准的证明文件;
3、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购房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文件;
4、配售对象所在单位出具的配售对象以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安居房、平价房的证明文件。
十、房价款的承担
购房人可按安居房、平价房的成本价购买,也可以按职工当年配置自住公房的价格购买,但差价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或由家庭成员各自单位协商承担。
十一、办理转让手续
签订配售合同的当事人,应按房地产转让和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税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二、房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