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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安居房、平价房认定、配售、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成本结算清单。

  七、预配售条件

  安居房、平价房达到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能申请预配售许可:

  1、必须获得土地使用证;

  2、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的承包、发包合同已签署;

  4、必须有明确的开工、竣工日期;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发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

  八、产权登记

  安居房、平价房竣工验收后,应将经市住宅发展局审核认定的安居房、平价房资料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报市、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作好安居房、平价房产权的注记。

  九、签订配售合同

  建设单位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可与符合配售条件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安居房、平价房的预配售合同或配售合同,配售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购房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全部身份证(复印件);

  2、经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低收入标准的证明文件;

  3、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购房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文件;

  4、配售对象所在单位出具的配售对象以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安居房、平价房的证明文件。

  十、房价款的承担

  购房人可按安居房、平价房的成本价购买,也可以按职工当年配置自住公房的价格购买,但差价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或由家庭成员各自单位协商承担。

  十一、办理转让手续

  签订配售合同的当事人,应按房地产转让和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税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二、房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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