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安居房、平价房认定、配售、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住科[1996]208号 1996年9月24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住宅办、综开办)、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委、办、局系统住宅办:
一、目的、依据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安居房、平价房开发、建设、管理的运作机制,根据国务院房改办有关推进安居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和《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及《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主管机关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是全市安居房、平价房认定、配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全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进行审查和核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登记(包括安居房、平价房)的主管部门,市交易管理所和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全市市、区安居房、平价房配售过户手续和房地产初始登记工作;各县交易管理所和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各县安居房、平价房配售过户手续和房地产初始登记工作。
三、建设主体
市、区(县)平价房、安居房开发部门、各委、办、局系统住宅办以及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开发建设安居房、平价房。
四、计划管理
凡承担安居房、平价房建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开发建设计划报市住宅发展局汇总,由市住宅发展局报市计委批准列入全市安居房、平价房投资计划(或职工住宅计划),并下达实施。
五、配售对象
安居房、平价房的配售对象是经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改办规定。
六、价格及定价原则
安居房、平价房必须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以成本价配售,其价格构成为开发成本加3%管理费。
安居房、平价房配售价格须上报市住宅发展局审核。上报时须递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