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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
(沪房地交[1996]648号 1996年8月21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适应本市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995年6月2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文中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从业范围增加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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