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996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沪府发[1996]30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1)的精神,现就本市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制定本办法,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中央商务区列入置换计划的大楼提租标准
凡中央商务区已列入置换计划的大楼,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28元/平方米。其中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5元/平方米,其增加部分的租金,财政不予补贴。具体置换的调租大楼由市房地局会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确定。
二、繁华商业街营业用房的提租标准
繁华商业街的范围:
(一)南京路:自中山东一路至华山路;
(二)淮海中路:自西藏路至常熟路;
(三)西藏路:自淮海路至南苏州路;
(四)四川北路:自北苏州路至山阴路。
上述繁华商业街的租金标准,在1987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倍计算。
三、各区主要商业路段营业用房的提租标准
各区主要商业路段由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和市商委共同确定,这些路段的营业用房租金标准在1987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12倍计算。
四、其他路段及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的提租标准
均在1987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75倍计算。
五、部分商业用房租金暂不调整
一百、华联、新亚、友谊、烟糖、石油等六个商业集团和市属商业企业租赁使用的尚未授权的非居住用房中的代管产和产权不清的用房租金暂不调整。
六、租金减免政策
(一)超市、便利店按调整后租金中的调高部分减免50%;
(二)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早点经营场所、理发店(除特级外)、沐浴店(除特级外)以及旧货回收店、废品回收店,仍按1987年租金标准计租;
(三)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仍按1987年租金标准计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