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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沪府发[1996]30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以及《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的要求,结合上海公有住房租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按不同的住房类型采取不同的提租方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租金一律按新制定的《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有关规定,按使用面积计租。

  新的租金标准根据住房地段等级、结构、楼地面、窗、设备及朝向、层次等因素,结合各户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1996年月标准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值×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按此公式计算后,不设下限;以1995年月标准租金×155%为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不计收。

  2、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租金按1995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租50%。计算公式为:

  1996年月标准租金=1995年月标准租金×150%

  3、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1996年月租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超标准租金。超标准租金计算公式为:

  超标准租金=(1996年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7%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公有住房月租金减免每年申请、核定一次。月租金减免金额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不属此项减免范围。

  2、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帮困户,其增加的住房租金支出全额免交。

  3、烈属的住房租金,仍按原减免政策执行。月租金减免金额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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