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1996年10月1日起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简化纳税手续,私有房屋租赁统一按每次租金收入的21%的综合征收率交纳税款。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15%的综合征收率交纳税款。
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考虑到转租前出租方已交纳房产税,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此因素,即按转租租金收入的9%计征。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3%计征。
四、调整公有房屋租金
公有房屋租金从1996年9月1日起调整。
(一)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一律按新制定的《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以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新增加的租金不设下限;超过原租金的55%的,超过部分不计算租金。
2、其他公有住房一律按原租金50%提高租金。
3、住房面积超过《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的控制标准的,在新的月租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超标准租金。
4、调整租金后月租金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月平均收入7%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租金不予减免。
5、对离休干部、烈属、社会帮困户等,仍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二)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1、已列入中央商务区置换计划的大楼,月租金调整为28元/平方米。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调整为15元/平方米,其增加部分的租金,财政不予补贴。
2、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繁华商业街营业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1.5倍;
3、各区主要商业路段营业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1.12倍;
4、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0.7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