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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推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1996年10月1日起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简化纳税手续,私有房屋租赁统一按每次租金收入的21%的综合征收率交纳税款。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15%的综合征收率交纳税款。

  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考虑到转租前出租方已交纳房产税,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此因素,即按转租租金收入的9%计征。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3%计征。

  四、调整公有房屋租金

  公有房屋租金从1996年9月1日起调整。

  (一)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一律按新制定的《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以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新增加的租金不设下限;超过原租金的55%的,超过部分不计算租金。

  2、其他公有住房一律按原租金50%提高租金。

  3、住房面积超过《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的控制标准的,在新的月租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超标准租金。

  4、调整租金后月租金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月平均收入7%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租金不予减免。

  5、对离休干部、烈属、社会帮困户等,仍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二)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1、已列入中央商务区置换计划的大楼,月租金调整为28元/平方米。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调整为15元/平方米,其增加部分的租金,财政不予补贴。

  2、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繁华商业街营业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1.5倍;

  3、各区主要商业路段营业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1.12倍;

  4、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0.7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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