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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6]30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搞好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为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规模,提高房地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特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新建内销商品房的买受对象

  从1996年8月1日起,本市新建内销商品房的买受对象扩大为: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限于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供本单位员工居住)。

  外省、市单位及个人购买内销商品住宅,可申报临时户口。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标准的,参照《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购房单位可为其职工,购房个人可为其本人或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1996年的标准暂定为购买内销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价值40万元以上可予申报1个蓝印户口。申报蓝印户口人员的主要条件是: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正当居住理由;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降低房地产交易税费

  从1996年8月1日起,购买内、外销商品房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房价6%计征,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地方贴费;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1%降为0.5%;存量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1%降为由受让方支付0.5%;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仍按交易双方各支付0.0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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