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279号 1996年11月11日)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计价费(1996)1617号《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局1990年第1号通告)的规定“办理国有房产评估业务的房产评估所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国有房产的评估结果,还须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的确认”。

  二、资产(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评估收费标准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沪国资(1993)249号转发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补充意见(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353页)执行。

  三、单独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1996)第088号《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资产评估及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委托不能收费。

  1990年9月3日市房地局发布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的买卖、交换、继承、分析、合并、赠与手续所进行的房产评估,均不另行收取评估费。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办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也不收取房产评估费”现仍按照执行。

  五、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对困难企业委托的资产、房产评估,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减免。

  六、任何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费、新增项目收费或对同一项目重复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