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
(沪房地技[1996]977号 1996年12月4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最近,本市仍发现房屋加层和任意改动房屋结构,没有认真执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文《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况,造成房屋受损、影响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和合法利益,导致居住环境质量下降,房屋安全可靠性下降。为加强对本市各类用房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第46号令《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市建委《上海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现在起,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不得进行加层、拼建和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包括维护墙及主要设备、管道)。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的用途和增加荷载。
接本通知之日起,对已申报的房屋加层项目不再审批;对已审批还未施工的房屋加层项目,一律不准施工,进行清理整顿;对已施工或还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应报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技术规定进行复审。
二、对原有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可能涉及改动结构的,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1、须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
2、须与相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同意协议;
3、必须经物业管理或管房部门同意;
4、必须向房屋和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取得许可证;
5、必须按建筑市场管理要求委托本市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检测、设计、监理、施工。
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章行为,任何人都可向管理部门投诉,并追究建设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各级房地和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二级政府,二级管理”的职责,严格管理。对越权审批和违章建设行为,上级部门应追究其有关责任。对由于审批不当造成房屋损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除按“
行政处罚法”处理以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