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时,双方《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的印花税按合同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应按差额的6%的税率缴纳契税,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贴费,并按差额交纳交易手续费。(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的营业税等的征管: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内交换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跨区(县)交换的,应在住房价格高的一方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
2、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有住房,按双方住房实际纳入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3、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有住房,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4、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与私有住房交换,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5、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明显不合理的,应按双方住房的评估价计算差价收入征税。
6、双方公有住房按实际购入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仍适用本办法;双方住房按实际市场成交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均作住房买卖处理,按《上海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税款。
7、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时,须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和发票。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的程序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换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确认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二)经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允许交换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