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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订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时,双方《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的印花税按合同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应按差额的6%的税率缴纳契税,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贴费,并按差额交纳交易手续费。(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的营业税等的征管: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内交换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跨区(县)交换的,应在住房价格高的一方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

  2、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有住房,按双方住房实际纳入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3、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有住房,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4、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与私有住房交换,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5、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明显不合理的,应按双方住房的评估价计算差价收入征税。

  6、双方公有住房按实际购入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仍适用本办法;双方住房按实际市场成交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均作住房买卖处理,按《上海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税款。

  7、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时,须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和发票。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的程序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换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确认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二)经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允许交换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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